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9002民初6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彬与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海龙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审查,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龙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绐付工程款49791.8元;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人民币497.918元;3.判令被告**给付资金占用费5228.1元;4.判决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以上欠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琼海教育新建校区车站路市政道路园***工程,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认识,并从**处转包该琼海教育新建校区车站路市政道路园***工程,201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项目分包合同》,承包了琼海教育新建校区光华路及车站路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图纸范围内的园***工程种植,原告当天给付定金1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工程任务以被告**下达的绿化清单为准,对于工期,约定于2019年8月19日开工于2019年9月19日工程竣工,工程总价款为3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园林种植工程(具体为火焰木、椰子树、***等的种植)初始顺利进行的,后因该市政道路工程方案存在更改,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终止合同,导致原告与被告**的绿化合同也予终止。经过原告核算,原告已经完成约三分之一绿化工程量合计款项为115708元,依约定,原告的绿化工程施工款合计为98351.8元,被告**已经给付工程款50000元以及退还押金10000无共计人民币60000元,尚欠48351.8元,加上养护期外的工程养护费1440元,被告应该给付49791.8给予原告。就工程余款问题,原告再三敦促被告**给付,但被告廖侍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拒付。原告认为,双方就绿化工程问题签署合同,缔约双方应该严格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但被告**却一再违反约定不予履约,被告应该承担相关法律服务费以及诉讼费,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依法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此诉至贵院。 被告**、海龙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园***专业分包合同;2.园***项目分包合同;3.工程量与费用清单;4.收条;5.转账凭证;6.电子回单汇款单;7.分包工程量与费用清单;8.微信截图。 经核对执存的原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海龙公司(乙方)签订《园***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海龙公司完成琼海教育新建校区车站路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图纸范围内的园***工程,工期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合同总价388345元,工程量计算方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且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为准;***作为甲方授权人员处理收货、接收材料等事宜,被告**作为乙方授权人员处理签署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等事宜。合同附件1《专业分包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火焰木137株79460元、椰子117株179010元、***1482㎡97812元、养护一项32065元,共计388345元。同日,被告**(甲方)与原告**彬(乙方)签订《园***项目分包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琼海教育新建校区光华路及车站路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图纸范围内的园***工程种植,范围以甲方下达的绿化清单为准;工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竣工,共30天;合同总价为330000元;工程款支付,乙方绿化种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绿化工程款到工程量80%,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97%,余款按合同进场时间起六个月内支付;第七条,本合同跟甲方与海南一建公司及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联。该合同附件1《分包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火焰木137株79460元、椰子117株179010元、***1482㎡97812元、养护一项32065元,共计388345元,备注工程承包总额为不含税330000元整(所有税金由甲方负责),该附件下方有原告**彬及被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彬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转账说明为琼海中心附小园林订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彬同志交来琼海市教育新建校区光华路、车站路绿化工程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此款从本工程付80%工程款时归还),收款人**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并进行项目养护,养护费用为1440元。2019年10月15日,因合同终止停工,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在9月份工程进度清单上签字确认琼海新建校区车站路市政道路工程一期的工程内容为椰子树29株、火焰木25株、***380㎡。2019年10月16日,由被告海龙公司及被告**提出劳务(分包)进度付款申请,实际完成车站路园***种植数量为椰子树29株44370元、火焰木25株14500元、***375.35㎡24773元、养护一项32065元,合计115708元,应付比例为80%即92566元,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劳务(分包)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签名确认同意按合同支付。2020年1月16日,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海龙公司转账92566元,用途为道路绿化进度款。次日,被告**向原告**彬转账60000元。因追讨工程款项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被告海龙公司的授权人员与无相应资质的原告**彬签订的《园***项目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案涉工程已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参照原被告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30000元,绿化种植完成后支付工程量80%,验收后支付97%,余款按进场的法定时间起算六个月付清。本案中,原告**彬已依约完成部分施工,工程已交付验收,案涉工程款因合同终止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结算,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作为违法分包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海龙公司作为违法承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已完成部分结算金额为11570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包含押金10000元),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主张工程款48351.8及养护费14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园***项目分包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例亦属于无效条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资金占用费主张,结合本案事实,被告确系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存在占用原告资金的现实情况,对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可以尚欠款项497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属于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彬支付工程款49791.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97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和案件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海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阳天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茵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