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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2475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宁海湾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6145U。
法定代表人:严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轩懿,女,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14XR。
法定代表人:王南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3元,保全费1689元,合计4092元,由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谷春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俞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