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8098号之一
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AEL7B。
法定代表人:顾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增,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轩,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14XR。
法定代表人:王南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永芽,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永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80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海县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保全价值为780000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7元,减半收取5738.5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58.5元,由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莹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