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770号 原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现代家居广场3幢1-30(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RH32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1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2024年2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予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