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鑫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锡某某市金川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102号 申请人:北京鑫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镇绿城百合公寓5号2层20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锡***市金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市开发区上海路***街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鑫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锡***市金川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锡***市金川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分行的账户(账号:XXXXX)内存款1241691.71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锡***市金川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分行的账户(账号:XXXXX)内存款1241691.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鑫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袁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