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世林科技有限公司

任某、河北博世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世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25606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博世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河北博世林科技有限公司因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任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