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5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72919XF,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701585224Q,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603881935G,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28391403Q,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宋丽辉,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在执行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与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3518600元,已执行到位18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丽辉有房产(已轮候查封),向金融机构查询***、宋丽辉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丽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宋丽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丽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羽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