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5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住所地溪湖区。
负责人:黄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岳福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岳福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岳福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福品,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汇达建设集团塑钢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福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占武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周洪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