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3民初3455号 原告: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莲池大街冶金路交叉口东行路南866号商务楼1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长安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伴尔公司)与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市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邢台市第 2 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伴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房屋租金380682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总房租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按合同总金额699804元的月千分之一计算,计30091元,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按合同总金额42227元的月百分之一计算,计算是8000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合同总金额58317元的月百分之一计算是9330元,合计是47421元,2020年11月27日至付清,按380682元本金,按月百分之一计算)。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原名邢台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2019年9月30日被告租用我公司办公楼,被告一与我公司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承租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房屋,每季度租金58317元,租期共3年5个月。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房屋交给了被告一,但被告一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和押金,截止到2019年12月16日租金和押金一共才给付了416317元,现欠付租金380682元,被告二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款人处签字。被告一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应共同给付租金和违约金。就租金事宜。我公司多次催促被 3 告并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毫无诚意,置之不理。至今没有履行,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第二市政公司辩称,第一、欠租金数额不认可,第二、违约金计算不认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伴尔公司原名邢台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市政公司到现在拖欠伴尔公司租金380682元(含税价),第一个租赁合同滞纳金按合同总金额每月千分之一计算,第二个和第三个合同滞纳金按合同总金额每月百分之一计算,至今三个合同的租金均未缴清,均存在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本案中被告第二市政公司拖欠原告租金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给付租金380682元(含税价)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形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主张较高,考虑到双方多年租赁关系,本院予以酌情确定,自最后一次付款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按拖欠租金金额380682元月百分之零点五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诉求,因被告***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 4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80682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按拖欠租金金额380682元月百分之零点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伴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