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邢开执字第183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
被申请人: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开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