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财保7号
申请人: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召乡****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27600174066。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0299881D。
法定代表人:*双杰,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邢台市桥东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