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时空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294号
原告吉林省时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代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时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