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滕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48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1106594H,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李步仁,男,,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722民初4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175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步仁的所有的豪沃牌H32车牌号:苏GS××××,所有的雪佛兰牌K33车牌号:苏GN××××。查封期限均为2年,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如申请续查封,请于查封到期之日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无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