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1106594H,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超。
被执行人:***,男,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722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雪佛兰牌K33车牌号:苏GN××**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2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东海县××镇××村不动产证书号:苏(20××)东海县不动产权第014××××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2年5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房屋系宅基地,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上述财产如申请续查封,请于查封到期之日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无工商等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庄宜霖
审判员 雷红庄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