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6号
申请人: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彦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珊,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朵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军涛,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朵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