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灿航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3184号之二
原告:上海灿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灿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蒋慧
审判员虞增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