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0332号
原告:***,男,***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顺城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季相金,男,1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与山东万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