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5463号
原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街489号1栋9楼906、907号。
法定代表人:朱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根,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系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花书荣,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花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1日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书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