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5463号

原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街489号1栋9楼906、907号。

法定代表人:朱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根,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系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花书荣,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花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1日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书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