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7912号
原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准,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街489号1栋9楼906、907号。
法定代表人:朱雪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根,系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益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决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