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509号之二
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苗圃迳草园(九里提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1838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8GW7F7U。
法定代表人:**。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