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5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苗圃迳草园(九里提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18383X。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8GW7F7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川04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名下价值387929.4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名下价值387929.4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