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509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苗圃迳草园(九里提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1838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8GW7F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名下价值387929.4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盐边县拥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DXX**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名下价值387929.4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对盐边县拥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DXX**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60元,由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