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11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安路橄榄苑5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恢复执行的(2021)川081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410000元。扣减已履行的250000元,余下的160000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2、本案受理费4013元,执行费6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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