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安路橄榄苑****。
法定代表人:谢忠非。
委托代理人:徐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410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1年2月6日前支付220000元,余下部分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2、本案受理费4013元,执行费6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