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安路橄榄苑****。
法定代表人:谢忠非。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与何利华有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栋××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6.51㎡,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何利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栋××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6.51㎡,产权证号:××】。
二、被执行人***与何利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与何利华不得转移、变卖、隐藏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