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民初708号
原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安路橄榄苑5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7077878A。
法定代表人:谢忠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