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民初118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君,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