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611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晓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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