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832号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福华建材租赁店,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顺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福华建材租赁店与被告四川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顺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福华建材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