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张山轮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8546720F。
法定代表人:王**,来安县**新型墙体材料厂厂长。
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城南派出所东侧二层及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29903A。
法定代表人:郭道安,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来安县**新型墙体材料厂与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37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