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民初424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城南派出所东侧二层及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29903A。
法定代表人:郭道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庆
人民陪审员 周春兰
人民陪审员 朱晓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