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0773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城南派出所东侧二层及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2990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