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2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金堂。
被执行人:中德田环保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40467-0,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德田环保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8)苏0902民初2811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中德田环保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德田环保科技(盐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