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

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3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冀0636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8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名下有冀F×××××号指南者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冀F×××××号指南者牌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