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6民初860号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竹海路**。
负责人:吴才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振丰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才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先路。
法定代表人:殷菊萍,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并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94395.0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自立案之日起至本金及利息清偿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原告与三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三被告销售PP板、PVC板、PVCA板、PP白色阻燃焊条等商品。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的总公司,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因三被告系内部关系,原告将货物运送至三被告的指定地点后,由三被告内部协调使用,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经原告与三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6月30日,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395.04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原告未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红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沁峰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