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6民初861号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平安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019614726。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三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80544713B。
法定代表人:殷菊萍,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三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立案后,本案在送达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件。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明确、准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彭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