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484号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平安西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019614726。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训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98DF1U。
负责人:彭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瑞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