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3民初88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利,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403K05584135G。
法定代表人:步海明,主任。
被告: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平安西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019614726。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贯然,职工。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806661。
法定代表人:刘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柱,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阳
人民陪审员 李艳晖
人民陪审员 庞晓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