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365号
原告: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5507D,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2层271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福贵,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21685057439F,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上街村46号。
法定代表人:傅木清,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镜湍,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健梅,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74元,减半收取计10,387元,由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丽红
书 记 员 刘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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