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保377号
申请人: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银安。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福贵。
本院在审理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2021年11月1日,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