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恒杰脚手架租赁站、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074号
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NHW839F。经营者:方俊杰,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生。
被告: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2栋2层271室。
法定代表人:温濒灏,总经理。
被告:刘明申,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生。
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刘明申、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市***恒杰脚手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孙文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