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718096X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39号-1102。
被执行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5507D),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2层271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述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92执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双方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慧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黄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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