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湍凯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432号 申请人:云南湍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居委会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道办事处顺新时代大厦1幢60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2层271室(**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湍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湍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7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湍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中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7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