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8225号之二
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产业集聚区康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265836。
法定代表人:梁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敏,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福兴路**主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0562313N。
法定代表人:杨旭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做出(2019)豫0103民初18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