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福兴路11号主厂房一楼(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0562313N。
法定代表人:杨旭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康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265836。
法定代表人:梁浩。
上诉人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