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福兴路11号主厂房一楼(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0562313N。
法定代表人:杨旭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康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2658362B。
法定代表人:梁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解决争议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