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8225号之一
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康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265836。
法定代表人:梁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敏,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福兴路11号主厂房一楼(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0562313N。
法定代表人:杨旭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汉堡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编号为AZHZZ01Z0120Q000213I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门肯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