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4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与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向**提供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和复制,提供2005年1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因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查阅、复制,但被执行人仅能提供部分上述应提供的资料供申请执行人查阅或复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14执8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情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