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异6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XXX号,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晋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20)沪0114执802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2020)沪0114执8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审查中,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晨毅
审判员 王 清
审判员 郏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