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9685号
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晋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敏,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第33524号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上海赛迩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仁婧
书 记 员 范飞华